解读: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2022/8/22 16:55:08
443
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承包人装修装饰等工作行为使原先的建筑工程或不动产得以增值。在发包人拖欠的装修装饰工程价款中,除装修装饰所需要的材料费外,相当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人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款纳人建设工程款的范围之内,有利于保护广大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利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均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因此,将装饰装修工程纳人建设工程范围并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批复》([2004]民一他字第14 号)中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从上述批复中可以看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承揽人对装修工程款可以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是装修装饰工程是以已经建造的建筑物为基础而进行的二次加工修缮,因此,其优先权的行使范围应当限定在装修装饰工作使建筑物增加价值的限度之内。
◆地方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2012年1 月10日 浙高法执[2012]2号)
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可予以支持。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建筑工程部,团队有着大量成功的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处理经验,专治疑难复杂案件,能很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