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

2022/11/16 15:00:41 427

      抢劫罪是暴力性质的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另外,《刑法》第269条还规定有转化的抢劫罪,其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在在(2022)京xxxx刑初xx号案件中:
      ①2021年10月1日1时许,被告人徐XX在北京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密云某工地内盗窃卡扣180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720元。
      ②2021年10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徐XX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北京某二建设有限公司密云某工地内盗窃电缆线100米。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24800元。
      ③2021年10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徐XX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北京某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密云某工地盗窃建筑扣件381个,后被巡逻民警发现,未实际窃得财物。在抗拒民警抓捕过程中,被告人徐XX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将警车(×××)尾部撞坏。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1344元,警车受损价格为人民币6645元。
      ④2021年10月14日19时30分许,民警在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车库将被告人徐XX抓获。
      最终,法院认定:
被告人徐XX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XX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徐XX在抢劫犯罪中既未实际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XX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徐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红色安全帽一顶和白色线手套5只,依法没收;在案扣押现代牌白色轿车1辆、迷彩颜色布条2条和黑色头戴式照明灯1个,退回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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