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书证、致人证言,您知道多少刑事诉讼证据?
2022/12/15 11: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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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
那么,刑事诉讼中证据种类包含哪些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含以下8类:
1.物证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
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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