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定建设工程工程量、工程价款?

2023/1/10 11:30:07 8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上述19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工程量发生争议时以签证等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能证明实际工程量发生的证据作为确认工程量的依据的规定。在认定工程量、工程价款的依据上,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有:
      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范围进行认定。
      2.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都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3.如果双方对工程量存在争议,承包人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但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非书面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4.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的总量确定,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当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发生争执时,根据承包人在施工中实际付出的人工费和原材料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其他费用,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 地方规定援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2月23日浙法民一[2012]3 号)
      十、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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