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证据审查?
2023/2/1 1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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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具体认定行政诉讼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4)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5)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43条中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3. 证人到庭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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