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是否属于对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2023/2/7 14:23:10 499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身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取而代之成为合同当事的情况。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就是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
       ›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进行转让前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使对方能根据受让方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这种转让行为能否对自己的权利造成损害。只有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就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那么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转让权利义务,除了应当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其中该法第79条就债权的转让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我国《建筑法》第28条、《合同法》第272条均禁止建筑工程转包,因此转包作为法
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无论转包人是否取得原合同发包人的同意,转包行为均无效。
       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建筑工程部,团队有着大量成功的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处理经验,专治疑难复杂案件,能很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