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2023/2/20 11: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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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必然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而举证则涉及到举证期限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可知,如果当事人不能把握好举证期限的,可能会导致案件败诉。
那么,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1、正常情况下: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举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67条规定可知,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2、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经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自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举证
《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表明,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表明,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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