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缺席判决适用哪些情况?

2023/2/28 15:50:12 524

       行政诉讼的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形下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的意义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司法权威,维护诉讼秩序,充分保护到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人民法院进行的审理活动能够得到正常开展。
       那么,在行政诉讼中,缺席判决适用哪些情况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值得说明的是,对于上述2种情形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2点内容:
       (1)上述的“经合法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具体来讲,合法的传唤需满足3个条件:① 要有传票;② 要把传票送达本人;③ 要有送达回证。
       对于采用口头、电话、广播等简便方式,或有传票但未送达本人,或没有送达回证的,都不属于合法传唤。
       2、上述的“无正当理由”,是相对正当理由而言的,而所谓的“正当理由”是指当事人具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到庭的情况。
       实践中,被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以工作忙为借口拒不到庭的,就属于无正当理由。而对于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或者作其他相应的处理,但不能视为撤诉或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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