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被告之外的其他参加人有什么权利?

2023/3/3 14:10:41 465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么,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什么权利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可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参加诉讼权利
       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法院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遇到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第三人及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提起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3、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
       《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表明,“第三人无异议”是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必备条件之一。也即,第三人有异议的,法院就不得准许原告撤诉。由此可知,第三人有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
       4、举证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5、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6、上诉权利
       第三人对与自己的实体权利义务责任关联的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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