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正常情况下,对于公司的欠债,在起诉时,只能以公司为被告,不涉及股东作为被告的问题。
但在特殊情况,股东也可以成为公司欠债案件中的被告。根据《公司法》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在股东对公司未缴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下,权利人就可以主张股东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明确:2.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可以把股东作为连带清偿责任人的前提下,起诉时,权利人可以直接将公司这个法人及其相应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对于起诉需注意: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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