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您:如何理解转化型抢劫!
2023/3/23 11: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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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比盗窃罪诈骗罪或抢夺罪更严重,法定刑自然也比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重得多。
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此类案件,可以准确掌握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当被告人被指控犯有转化型抢劫罪时,辩护律师应当结合法条规定和具体案情,看当事人是否具备转化的条件,如果不具备的,应当作出只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的罪轻辩护。
(1)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转化的前提条件。
这里的实施是指已经着手实施,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
(2)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这是转化型抢劫对时间上的要求。
如果强制性行为不是当场使用,而是与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时空间隔,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这里的“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3)当场使用的必须是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转化型抢劫对手段的要求。
对于采取的强制性手段,一定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4)使用强制性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转化的目的要求,如果为了除此之外的其他目的,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所谓“窝藏赃物”,是指为防止已非法获得的赃物被追回;所谓“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司法机关或者任何公民尤其是失主对行为人的抓捕和扭送;所谓“毁灭罪证”,是指湮灭作案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以免被刑事追究。
如果行为人不是在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耶证的目的支配下使用强制性行为,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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