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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举证 责任 |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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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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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责任,可以由妻子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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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举证 责任 |
证明符合起诉条件: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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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应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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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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