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探视权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2023/4/7 15:11:38 292

       ︾ 引导语:离婚后,未抚养孩子的一方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也有探视的权利。
       在我国,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突出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抚养费,一个就是探视权。
       抚养费也即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而所谓探视权,是指未取得抚养费的一方,可以享有不定时或定时探视自己子女的权利。《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现实中,如果对方不履行让探视的权利,那么享有探视权利的一方可以起诉解决,请求法院强制对方给予探视权,甚至于转移抚养权。至于起诉探视权需要的材料,只要依照正常的诉讼材料准备即可,包括:诉讼状(写明诉讼请求)、身份证明、对方不予探视的证据(聊天记录、电话录音、拒绝的视频等)。如果证据切实充分,胜诉的几率还是非常大的。
       对于变更抚养权,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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