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2024/2/5 15:07:52
640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进行权利救济。但是,行政复议会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那么,司法实践中,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针对此问题,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由上述规定可知,在行政复议中,通常由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若其举证不能的,将承担不利法律结果。
此外,被申请人还必须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即收到申请书副本10日内)完成举证责任,否则也将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值得指出的是,尽管被申请人举证是行政复议的一般举证原则,但是并非所有证据均由被申请人提出。比如,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明确表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更多关于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的内容,或者您有其他行政复议问题,比如 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哪个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等问题,欢迎登陆http://www.sunlawyers.com/ 搜索关键词或致电律师免费咨询电话400-6262-163.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