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申请,怎么办?

2024/2/19 16:56:06 343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实践中,难免会出现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那么,此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针对此问题,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0、3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表明: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2、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3、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由上述规定可知,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处分,其中包括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除此之外,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如果存在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等行为的,也需要承担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若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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