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必须进行行政复议,才能起诉的情况,您应当知道
2024/3/27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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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个就叫做复议前置。那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呢?
1、自然资源的行政确权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具体行政行为”仅限于行政确认,也即除行政确认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纳税争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知,双方当事人就纳税问题而发生的分歧与纠纷,比如交不交、谁来交、交多少、怎么交的问题,均属于复议前置的纳税争议。
而对于上述的纳税争议情形之外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复议选择,也即行政相对人既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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