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支付N+1的情形有哪些?
2024/5/8 10: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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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语:《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三种。【经济补偿金计算,点击直接咨询】
N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1是指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代通知金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1个月通知的,以给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替。那么,用人单位支付N+1的情形有哪些?
需要知道的是,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有严格的法定情形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代通知金(+1)”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或者虽然是上述三个理由,但已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一般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若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仅需支付“N”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0.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注意,上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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