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彩礼属于女方婚前财产吗?

2024/7/17 10:48:32 60

       引言:法律规定有彩礼返还的条件,达到一定的条件,男方家可以要求女方家返还彩礼。

       现实中,彩礼往往是男方家给予女方家订立婚姻关系的表示,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视为男方家给予女方父母嫁女的一种赠与。对于此种赠与,一旦赠与成立,是不予返还的,但考虑到现实情形,法律还是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上述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依照传统的做法,彩礼是交给女方父母的,当然也不排除交给女方父母但最终用以返还女方的情况(也即陪嫁礼),但无论如何,不适宜认定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具体定性,应当结合彩礼的用途来看。

       在上述彩礼返还的条件成立的条件下,男方可以通过协商向女方(或其父母)主张返还彩礼,如果协商不成的,亦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返还彩礼的数额应当结合具体的情况定,包括彩礼已经使用的情况,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婚宴的采办、共同债务的支出以及共同生活的消耗的,可以主张相应扣减。


       注意:财产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的共同财产分配,离婚后仍属于当事人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