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注意什么?
2024/7/21 11: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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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因为一方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行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导致夫妻二人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过错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有过错方需要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侵权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那么,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时,需要注意什么呢?在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须为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或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除此之外的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均无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2.提出损害赔偿的只能是无过错配偶一方。如双方都有过错,主张损害赔偿一般不予支持。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损害赔偿的,应当与离婚诉讼一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上述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双方协议离婚的,可以就离婚损害赔偿进行约定,如无约定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可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5.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向其配偶即过错方主张,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主张。
6.无过错方应当提供能够直接证明法定过错存在的具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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