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总是不期而至,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当不幸遭遇骨折等严重伤害时,如何确保受伤职工得到应有的赔偿与护理,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下面,小编就来粗略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33条与第34条,明确工伤骨折护理费的具体赔偿方式,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工伤骨折职工在面临护理需求时,其护理费用的赔偿遵循两大原则:一是停工留薪期内的责任主体,二是伤残评定后的长期护理保障。
对于因工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这一责任明确由所在单位承担。这意味着,在职工因骨折等伤害暂时无法工作、且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的这段时间里,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起提供必要护理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聘请护理人员、支付护理费用等,确保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可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或参照当地同等级别的护工标准。
2、伤残评定后的长期护理费
而当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与康复,其伤情稳定并进行了伤残等级评定,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实需要生活护理时,则进入长期护理费的支付阶段。根据规定,这部分费用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具体标准依据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则支付30%。这一制度设计,旨在长期、稳定地支持工伤职工的生活与康复,减轻其家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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