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他人卖淫,如何处罚?
2024/10/15 18: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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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是指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在认定介绍卖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注意并非所有的介绍卖淫行为均构成犯罪。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1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方面,根据《刑法》第359条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缓刑的适用,需要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每个人的情况都是不同的,需要专业律师来判断是否有情节可以根据现有情况进行辩护,以免错过最佳辩护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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