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共同的债务要怎么承担?

2025/8/9 14:40:23 21

       “离婚时,他突然拿出一堆借条,说这些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我一起还。我根本不知道这些钱花到哪里去了,难道我也要承担吗?”  

       许多当事人直到对簿公堂时才第一次听说这些债务,瞬间从离婚的主动方变成了可能背负巨债的被动方,感到既愤怒又无助。对方可能会言之凿凿:“这钱是用于家庭开支的,你当然要还一半!” 事实果真如此吗?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看两点:“共签共债”和“共需共债”。

       1.  “共签共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事后共同追认(比如通过电话、微信表示认可)的债务,毫无疑问属于共同债务。这是认定标准最清晰、最无争议的一种情形。


       2.  “共需共债”:即便只有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只要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需要,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❶“共同生活” 通常包括:家庭日常的衣食消费、子女教育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医疗费、购买家庭共同房产或车辆等大额支出。
       ❷“共同生产经营” 通常指:夫妻共同经营公司、店铺,或一方经营但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形。

       简单来说:无论是谁签的字,只要这笔钱最终花在了这个“家”上,就是夫妻俩要一起还的债。【离婚多分财产技巧,点此咨询查看】

       理解了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就很好区分。以下情况,通常被视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财产清偿:

       √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除非能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例如,一方私自举巨额债务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明显不合理的高额消费(如打赏主播、购买奢侈品自用)。
       √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担保,而该担保利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

       关键点在于: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债权人(出借人)如果主张属于共同债务,需要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这笔钱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这大大减轻了未举债方的证明责任,保护了不知情一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时,面对突如其来的债务,恐惧和愤怒解决不了问题。你需要的是理性的分析和法律的武器。请记住核心规则:“共签”或“共用”的债,才需要共还;不知情也未享用的“糊涂债”,法律不会让你无辜背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