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老板把公司一注销,我的工资是不是就打水漂了?”这是不少劳动者在维权路上的真实困惑。从法律上讲——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一笔勾销,找老板个人要钱,不仅有法可依,而且司法实践中已经越来越“好用”。
很多公司走的是“简易注销”程序,省时省力。但这个程序有个硬性门槛——公司必须“已清偿全部债务”,而且全体股东要签署一份《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白纸黑字承诺“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债务”,否则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承诺签了,欠薪还在,这叫“承诺不实”。【劳动律师维权咨询,点此说城市】
如果公司走的不是简易注销,而是普通注销但“未经依法清算”就办了手续,法律同样留有后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谓“未经依法清算”,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公司明明欠着工资,却不书面通知债权人(也就是你)申报债权,只在报纸或网站上发个公告,甚至清算组根本没有实际开展工作,账册、资料不知去向。
当然,如果公司注销时股东压根没实际出资,或者出资没缴完,劳动者同样可以主张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道理很简单,股东本应投进来的钱没到位,公司账上没钱了,这笔账股东得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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