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场“打工”的人,是不是也要坐牢?
2026/6/24 17: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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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被查处的开设赌场案件中,总能看到一些“打工人”的身影——在赌场里负责发牌、收钱、看场子、开赌机、接送赌客的人。他们常觉得自己只是“挣份工资”,跟赌场老板不是一回事,警察来了也轮不到自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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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的,属于共同犯罪,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打工”和“打工”不一样,区别就在于你在赌场里扮演什么角色。
情况一:你只是“挣工资”,没参与分红,有可能不被追究。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个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指引:冯某某等五人在赌场里负责卖筹码币、上分、退币、记账、修机器,他们不参与投资决策、不参与利润分成,只拿普通劳务报酬。法院认定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认定为犯罪。这说明,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时不是“一刀切”,会区分你在赌场里的实际地位和作用。
情况二:你的工作“维持了赌场运转”,那就要担责。
同样是赌场打工,如果负责的工作对赌场运营至关重要,性质就不一样了。比如在赌场里专门负责发牌、抽水的王某,法院认为他明知赌场违法仍参与核心运作,且他维持了赌博活动运行,对赌场老板构成直接帮助,应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类似地,帮赌场望风、接送赌客的黄某,虽然只是“打下手”,也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情况三:网络赌场里“发展会员”“当代理”的,风险更大。【开设赌场犯罪律师委托,点此说城市】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都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比如重庆“六合彩”赌博案中,龚某受雇利用微信群招揽赌客、收取赌资,虽然是从犯且有认罪认罚情节,仍被判2年6个月(缓刑3年)。
区分“没事”和“有事”的关键,其实就三点:
❶ 你参与投资和分红了没? 没有分红、只拿普通工资,是争取不认定犯罪的重要理由。
❷ 你在赌场里干什么活? 是卖筹码这种辅助性工作,还是发牌抽水这种核心运营环节?后者风险大得多。
❸ 你知不知道这是赌场? 如果明知是赌博场所还主动参与,主观上就是“故意”;如果确实不知情(比如以为是正规游戏厅),则另当别论。
在赌场打工,不是说一定坐牢,但绝对有坐牢的风险。同样是“打工人”,有的被检察院撤回起诉,有的判了实刑——区别就看你在赌场里扮演什么角色、拿了什么钱。亲人因此被拘留的,建议第一时间委托我们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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