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仲裁委托代理合同(一)
甲方 :
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通 讯 地 址 :
联 系 人 : 手 机 号 :
乙 方 :
通 讯 地 址:
服 务 热 线 :
甲方因 事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甲方聘请乙方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代理相关法律事务达成一致,共同签署本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 (以下简称承办律师)参与 等事务,担任甲方代理人。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具体代理权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 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甲方 阶段的诉讼代理人,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甲方需求及工作需要,指派其他律师助理等辅助人员参与协助,组建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协同配合以积极履行受托事务,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为及时高效代理甲方受托事务,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有权临时性变更委托代理律师,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乙方承诺不会因为上述人员的增加、变更等情形,要求甲方额外支付本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代理事务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个人稳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重大过错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的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均应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代理费,但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1.根据国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乙方收费标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付至乙方账户。
2.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行:
开户名:
帐 号:
如甲方要求乙方先开票后付款的,则律师费支付完成以乙方帐户实际到账的相应金额款项为准(如有异议则以乙方收款帐户开户银行入帐凭证为据)。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承办律师及律师助理等团队成员因办理受托事项外出深圳区域以外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旅费,以及为受托事项所需的查询费、复印费等必要开支费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甲方按照乙方律师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工作费用,报销以有关部门的正式发票为依据,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本合同签署后,如甲方要求增加诉讼/仲裁程序,或当事人一方提出起诉、反诉、仲裁请求、反请求等涉诉事件导致产生新的诉讼(仲裁)代理事务的,则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诉讼代理事项并另行签署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工作。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确因乙方律师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受损的;
3.乙方或乙方律师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导致甲方合法权益受损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十个工作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令甲方蒙受损失的,乙方应当在投保的执业保险范围内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甲方逾期10个工作日仍未合格履行支付义务的,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或暂停受托事项,已收的费用不需退还,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索未付的律师费和工作费用及损失。甲方拖欠的律师代理费、工作费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四)如果本合同采取风险代理方式,非因乙方过错、合同约定或法定不可抗力影响,甲方终止合同的,视为甲方已实现其委托目的,并视为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代理费的全部条件已经成就,甲方应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代理费。
(五)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或降低收费标准:
1.甲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六)甲方应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叙述案情,向乙方提供与受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真实情况、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乙方有权终止受托事项,依约所收费用不需退还。
承办律师及其他乙方工作人员不保管甲方证据材料的原件,因承办律师受托工作的需要,甲方应派人携带与受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原件协助。律师个人不代收相关费用及款项。本合同约定费用的支付均由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汇至乙方账户。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委托事项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2.完成委托事项指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完成终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发往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变更地址,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到达对方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3.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签约代表(签字): 代理律师(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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