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运动员培训协议

发布时间:2024-05-11浏览次数:421

足球运动员培训协议

 

 

甲方:

统一信用代码:

 

乙方:

公民身份证号

 

乙方监护人:

公民身份证号

 

(乙方监护人与乙方关系:          联系电话:                

 

为加强运动员管理,抓好青少年队伍的培养,明确运动员代表资格,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及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根据甲、乙双方的共同需求,经乙方本人及监护人同意,自愿加入交流、转会注册到甲方,归属甲方训练、培养并且代表甲方参加比赛。

、本协议期限自           日至            日,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乙方球员身份所属权归属甲方。

三、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乙方注册手续;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相关注册及交流手续所需的材料(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在注册手续办妥前后及时到甲方报到。

2.甲方训练基地设在福建省体育局长乐滨海体育足球训练基地,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管理。

3.甲方通过指定医院体检、身体素质训练和专项素质训练及比赛等方式,对乙方运动专项能力、运动成绩、身体条件和综合表现进行考核;如乙方不符合优秀运动员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4.涉及足球学习、训练、比赛之乙方的肖像权、签字权等全部相关权益均归属甲方,与此有关的收益归甲方支配

甲方有权规定乙方的着装(包括运动服、比赛服、训练与比赛鞋等服装与装备)。甲方有权安排乙方参加商业比赛、公益比赛、接受采访、参与广告制作、参加签名、电视、广播、宣传、促销等各种商业活动和公益活动,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获得收益归甲方支配。若双方另有协议,按协议执行。

5.甲方负责乙方在队期间的系统训练、竞赛管理和义务教育阶段课程以及高中义务教育,确保学籍在福建省内的所有队员能在学籍所在地参加高考;如乙方未被选入职业队,自愿选择上大学,在先期教育课程完成、达标且适龄的情况下(包括训练期间致伤致残的队员),甲方予以协助、安排。

6.培训期内食宿费、训练费由甲方承担,按福建省体育局相关规定执行。

7.如乙方在甲方安排的训练、比赛出现伤病,医疗费用由甲方全部负责;乙方按照规定或约定回原籍参加比赛伤病事故由代表单位负责如乙方违反甲方规定而发生的伤病,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甲方有权利扣除乙方因此不能参加训练、比赛期间的训练津贴等费用,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协议期内,甲方应为乙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如出现意外伤病事故由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赔偿。

9.本协议期内,乙方的全运会、青运会、各年龄段梯队联赛等代表资格当然归福建省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转会至其他任何协会或俱乐部;如乙方转会至其他协会或俱乐部,需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和本协议之约定向甲方缴纳相应的培训费用及转会费。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受甲方邀请参加试训选拔的,乙方可在一名监护人陪同下赴甲方训练基地参加选拔,往返交通费按动车二等座标准由甲方予以报销,选拔期间的住宿、餐饮,按照甲方安排办理的由甲方负责,如乙方自行安排的费用自理。

2.乙方享受甲方运动队伙食、住宿和比赛服装待遇。

3.乙方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往返路途按动车二等座标准由甲方报销

4.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所有管理规定;如乙方在队期间无视甲方纪律规定,不服从队伍管理,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不得索取任何赔偿或补偿。

5.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和要求着装,并以最佳竞技状态参加训练和比赛,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外参加任何训练和比赛。

6.乙方应参加甲方安排的各种商业活动和公益活动,不得自行参加甲方安排外的其他任何商业活动和公益活动,否则,收益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有权视情形对乙方做出相应处罚。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漏本协议内容及个人训练津贴情况。

8.乙方不得从事可能损害身体健康的体育活动和娱乐活动,不得在社会媒介和公共场所做出有损于甲方、甲方球队利益和形象的言行。

9.乙方不得使用禁止性药物,包括但不仅限于兴奋剂等任何国际足联中国足协以及相关体育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药品。

10.乙方在协议期间主要需承担的比赛任务是   全运会、    学生运动会以及期间各年度的梯队赛,同时,如甲方组队参加中国足球职业(或业余)联赛,球员应无条件服从安排(协议期满后如甲方保留乙方所在队伍继续参加各项比赛,则乙方自动转为甲方球队的签约球员,待遇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签约期限不超过两年)。

11.协议期满后,如甲方组队参加中国足球职业(或业余)联赛,乙方仍旧服从甲方安排、自觉参赛:如甲方未组队参加中国足球职业(或业余)联赛,乙方可自主选择进入职业俱乐部、高等院校高水平运动队或业余俱乐部,每次进入和转换职业俱乐部的,均应在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甲方核实、掌握情况后根据中国足协之规定,在必要时予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五、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1.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协议内容应予以相应变更。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

3.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

①未通过中国足协骨龄测试,未能取得参赛资格或丧失参赛资格

②隐瞒或发生重大伤病,不能参加或严重影响训练和比赛

③非因甲方训练、比赛产生伤病,医疗期期满后不能再从事训练、比赛

④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比赛纪律

⑤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体育精神,对甲方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伤害

⑥同时与其他方建立培训、隶属或劳动关系,对履行本协议造成严重影响,或拒不改正的

⑦其他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形。

如出现上述相关问题,甲方有权视情形对乙方进行处理、处罚,直至提前解约并要求乙方赔偿;解除协议之效力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然终止

①本协议期满

②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

③甲方被依法宣告解散。

5.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乙方应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的规定,与甲方协商办理转会等相关事宜。

6.任何情况下,甲方具有与乙方续签培训协议或者签署工作合同的优先权。

六、其它约定及违约责任

1.因正常训练或比赛造成乙方重大人身伤亡的,甲方协助乙方处理后续事宜,甲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协议期间,乙方参加的任何比赛奖金及出场费用,均由甲方统一支配。

3.本协议期间,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转会,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转入其他足球学校或俱乐部;若乙方转会,则转会收取的全部费用归甲方享有。

本协议期满后如乙方加入其他任何足球协会或职业足球俱乐部,甲方有权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获得培训补偿。

4.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若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报请中国足球协会作出最终裁决,生效之裁决双方均有义务自觉履行。

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含乙方监护人)全部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七、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及其监护人)各执壹份,报中国足协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代表:

乙方:

监护人:

 

 

签订日期:             

:乙方和乙方监护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