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审查不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009/8/4 0:00:00 3309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因获得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除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典型案例]

00七年三月二日劳动者王某与用人单位祥兴科技开发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从事按摩棒研发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王某与用人单位又签订了一份《保密合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劳动者王某10万元经济损失,如同工王某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10万元经济损失,同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王某无论什么原因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王某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按摩捧研发工作的业务,但用人单位应支付合同30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及《保密合同》的约定,且《保密合同》对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方式,保密期限,泄露行为,赔偿损失计算方法均作了详细的约定。二00八年三月五日王某在没有与用人单位某科技研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聘到另一家研发生产按摩捧的某公司,从事按摩捧研发工作,二00八年五月三日祥兴科技开发公司发现劳动者王某去了另一家振兴公司,如是通过某律师事务所去函告之振兴公司王某与其公司没有解险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及《保密合同》复印件一起邮寄给振兴公司,振兴公司没有理采,王某继续在其公司上班,并为其购买了社保。随后,祥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最后仲裁委裁决:

一、王某员工承担违反《劳动合同》及《保密合同》约定10万元整;

二、裁决振兴公司承担因王某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损失26万元整;

三、裁决员工王某与振兴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四、裁决要求劳动者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保密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振兴公司在仲裁庭审时辩称,申诉人祥兴科技开发公司的申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承认有招聘过劳动者王某,并认为其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就算劳动者王某与祥兴科技研发公司有所违约行为,跟其招聘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

[律师点评]

通过该案例的描述,祥兴科技研发公司的法律意识是相当强的,而且对证据的收集做了足准备工作。将与劳动者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通过第三方律师的见证寄给振兴公司,以防振兴公司以不知情合同有约定为由抗辩,同时通过社保局查档打印其为王某所购买的社保,建立用工关系的证明取得官方的证明,以及措穿振兴公司以没有招聘劳动者王某而逃避法律制裁,通过振兴公司答辩理由也反映了该公司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清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经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孤承担连带责任。

[防范措施]

1、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提供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并保留原件;

2、招用劳动者时,如劳动者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其原用人单位出具同意该劳动者入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并保留原件;

3、为防止劳动者提供的原用人单位开具离职的证明系伪造,最后要求员工在离职证明原件上签名确认,并承诺因造假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

4、在审查离职证明时,要求劳动者书面承诺是否与原用人单位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并且向原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核实,以免发生诉讼风险;

 

                                                                          (作者:夏学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