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缺席判决

2009/12/31 0:00:00 2067

如此缺席判决

编者 周新忠(实习律师) 

案件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所(2009MS870-1761-2795号档案资料编写。

案情简介

2007426,常女与林男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约定双方通过中介公司将常女拥有的涉案房产转让给中介公司员工林男,签约时林男向常女支付定金2万元,如林男不履行合同,定金不予退还;若常女不履行合同,须双倍返还定金。2007427, 林男向常女支付了定金2万元。由于种种原因,该合同未能如约履行,双方各有各的说法,公说公有道婆说婆有理,各执一词,各不相让。常女认为,自己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林男却无理毁约。嗣后,林男要求常女退还定金未遂,常女以为事情就此了结。200810月,常女的涉案房产突然莫明其妙地被深圳某区法院查封了,犹如晴天霹雳。经查询得知,林男早已向深圳某区法院起诉了常女,法院缺席判决常女双倍返还林男定金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400元及公告费680元,该判决已生效。一头雾水的常女不服,委托国晖律师为其申请再审。

本案焦点

本案缺席判决是否合法?

相关法律知识

    一、缺席判决的概念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判决,它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缺席判决的适用

缺席判决适用于以下情形:1、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被告提出反诉,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或者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

律师代理意见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研究和分析案情,认为原判决在送达方面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常女相应的诉讼权利,缺席判决不合法,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情形,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判决的送达方式不合理、不合法,导致申请人失去举证、抗辩、庭审及上诉等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只有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可以公告送达。而原判决明知申请人有联系地址、电话,在未先行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而不能的情况下,直接通过公告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诉讼文书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请人应有的诉讼权利。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仅仅根据被申请人单方面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就草率认定申请人违约明显依据不足,申请人已经如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事实刚好相反,是被申请人见无利可图或者图利困难,便想单方毁约,进而拒不支付首期款、申请银行贷款等。

裁决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女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遂作出本案由本院提审的裁定。该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精神,受送达人未向法院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在本案中,原判决向常女邮寄送达的地址为深圳市某地,该地址与常女的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不一致,同时亦无证据证明该地址为常女的经常居住地。因此,原判决在上述地址邮寄送达不能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公告送达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常女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件启示

法谚有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实体正义的实现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在两者无法同时兼顾时,程序正义应当优先。在本案中,由于法院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常女便进行缺席判决,以致其无法依法行使应有的诉讼权利,显然是不合法的,不能称之为程序正义。透过这个案件再一次证明,司法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实在应当抛弃。推而广之,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执法活动当中亦都应当重视程序正义,否则实体正义也会得不到保障,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就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