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未促成 佣金无权主张

2010/8/13 0:00:00 1665

【案例】 2010年1月14日,某地产代理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中介服务协议》,约定该公司为李某介绍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一处房产,李某的意向购买价为112万元;若其成功购入该房产,须向该地产公司支付相当于成交价的1.5%的佣金;若李某自行或委托他人购买上述房产,其须向该公司支付相当于意向购买价的3%作为赔偿金。协议签订后,李某向该地产代理公司交纳了诚意金5000元,该公司在收据上载明:“协商时间为10天,若未按条件谈成,此款如数退回。”之后,李某通过其他地产公司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产。因此要求该地产代理公司退还诚意金,该公司如数向李某退还了5000元。2010年3月,该地产代理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其赔偿金及利息。诉讼过程中,李某确认该地产代理公司指派员工陪同其实地勘验了涉案房产并确认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涉案房产。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地产代理公司与被告李某依法成立了居间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在被告已明确告知原告其意向购买价为112万元的情况下,原告向李某退还诚意金的事实表明其未能按照王某的意向购买价促成涉案房产的买卖。但是,原告为促成涉案房产的交易做出了一定努力,被告依法应承担原告在此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