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2015/8/20 10:13:38 828

      【案    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一吴某,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x岭xx花园x-x-xx。
       原告二王某,女,1985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x岭xx花园x-x-xx。
       被告一:深圳市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x路xxxx号xx大厦xxxx。
       被告二刘某,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x路xxxx号xx大厦xxxx。
       被告三谢某,女,1986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x村北片x巷x号。
       被告四蒋某,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xx路xxx号xxxx户。
       被告五廖某,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梅县xx镇xx村x楼下。
       两原告诉称:2008年10月20日,两原告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3月2日,两原告购买了福田区福民新村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原告二。此后,原告一为处理与被告一之间存在的债务纠纷,使得原告二被迫于2011年1月12日出具委托书,授权被告一与其员工被告二等人处分上述房产。目的之一是清偿债务,其次也是自己经济困难。在对上述委托办理公证之后,被告一及被告二等人即将上述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他人,此后,该房产又进行了多次转让。在这一系列的转让过程中,被告一及被告二等不仅未向两原告作出任何告知,也未将转让行为所获得的房款交付两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接受委托处理原告所有的财产,应当尽到法定义务,以合理价格处置有关资产,以使原告的利益不受损失,其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价转让上述房产,给原告造成了实质损失,理应赔偿原告所受损失。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五被告承担因未适当履行受托行为,低价转让房产给两原告造成的损失,具体为73万元(以评估价格减除债务为准);2.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五被告辩称:1.原告与五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书》经过公证,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合法有效。2.两原告起诉所称的事实不属实,涉案房产的买卖合同是原告二自己签署的,原告二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出于赎楼、过户等手续的需要,找到被告一,委托被告一及相关人员办理买卖涉案房产的赎楼、过户等手续。3.五被告在接受原告二的委托后,已经合法的履行了约定的义务。4.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并非实际参与上述交易过程,与本案无关。
       五被告共同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一、买卖合同是否是原告二签署的;二、被告是否存在低价转让涉案房产的行为。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一、原告二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在房产转让过程中,被告未向两原告作出任何告知,也未将转让行为所获得的房款交付给原告。被告辩称,涉案房产的买卖合同是原告二自己签署的,被告一只是受委托办理买卖涉案房产的赎楼、过户手续。之后原告二又主张自己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涉案房产被低价转让以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受胁迫,但在整个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公证委托书、深圳市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赎楼)均显示系由原告二本人自行签署。两原告在经过法院充分释明后表示既不申请笔迹鉴定,也不申请房屋价值评估,关于受胁迫的主张亦缺乏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结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MS108-5891-918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