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因为生计于2006年9月独自远去日本打工。2007年9月,其丈夫即被告刘某在家为了能筹集资金做点生意,在没有告诉其妻子即原告王某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房屋出卖给被告刘某,并交付了其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同年11月,原告王某在得到此消息后,从日本将一份声明邮寄到房管局,陈述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不同意转让过户。2009年10月原告从日本回家,与两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认为丈夫的行为不仅没有尊重自己的人格尊严,而且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争议房屋系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两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并交付了房产证,但至今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认为:被告陈某在没有取得其妻子即原告王某同意情况下,擅自出卖共同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存在过错。原告王某的声明明显证明其事后拒绝追认该房屋买卖行为,因此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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