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合同未成立

2015/12/22 11:46:22 1226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董某,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x花园x栋Bxxxx。
       被告:深圳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xxxx室。
       原告诉称:原告因其所购买的雍景湾的一处房产需要装修,于2012年8月19日委托被告为其提供收楼验收及装修设计服务,双方约定原告先行支付预付款5000元,被告完成设计图纸后再行协商合同事宜。原告于当天向被告支付了5000元预付款, 但被告收款后却并未提供收楼验楼服务及装修设计服务。因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服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5000元,但被告拒不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装修预付款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退还款项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因其雍景湾的房产需要装修,在2012年8月19日委托被告为其提供收楼验收及装修设计服务,并向被告支付了5000元的预付款。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据此,应认为双方关于雍景湾房产的收楼验收及装修设计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双方对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等没有明确约定。之后被告已经指派相关工作人员上门为原告提供收楼验收指导,并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详细的尺寸丈量。随后被告的设计师李某在同事们前期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完成了包括施工设计说明、电气设计说明、平面布置图、立面图等一整套室内设计施工图纸。由于合同生效后双方未能就价款或报酬达成补充协议,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被告已提供《居众设计收费标准》及《深圳市装饰设计收费标准》证明涉案房产的设计收费标准最低应为约150元/平方米,据此计算,原告预付的5000元远远不足以支付其应付的设计费,被告保留另行提起诉讼的权利。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争议焦点
       一、原、被告是否成立装饰装修合同;二、被告是否应退还预付款5000元。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尚未就装饰装修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双方尚未成立本约性质的装饰装修合同,故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预付款2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评析
       原、被告尚未就装饰装修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故双方尚未成立本约性质的装饰装修合同。双方关于“原告先行支付预付款5000元,被告完成设计图纸后再行协商合同事宜”的约定实际是装饰装修合同的预约合同,该预约合同未约定预付款5000元与设计图纸之间是否为完全对价关系,亦未约定交付图纸与订立本约合同的先后履行顺序,更未约定因故未能订立本约合同时双方如何承担责任,因而引发纠纷。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各自在本次立约、付款的交易行为中,均存在不审慎的过错,以至于被告付出了劳动,原告却未能享受该劳动成果,双方均存在损失,对该损失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按照公平原则确定由原、被告各承担50%。故被告应将已收预付款的50%即2500元退还给原告。同时,以上责任划分并非基于违约责任,故利息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请予以部分支持。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MS566-6349-989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