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016/3/11 11:06:11 1380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余某,男,1965年12月2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路xx。
       被告深圳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街道xx楼。
       被告深圳市xx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黄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楼。
       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1996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xx花园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x楼xx 层xx号房屋。签约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401333元。然而,被告迟迟不肯配合办理房产证权证。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相关请求,但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致使涉案房屋至今未能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x楼xx 层xx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及所有权证;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原告余某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被告未作出任何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涉案房产是否符合办理分户产权转移登记的条件?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深圳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深圳市xx企业集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余某将xx花园xx楼xx 层xx号的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余某名下。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原告余某与被告xx房地产公司于1998年6月10日签订了《xx花园认购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401333元,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涉案的房屋属于允许进入市场销售的房产,虽未取得房地产初始登记,但依据深规土纪(2000)15号文关于解决xx花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及2000年8月19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福田区对xx房地产公司的函复,市规划国土部门同意xx花园办理房地产证,且已竣工验收部分楼盘,符合商品房条件的业主办理房地产证。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x花园认购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于1999年8月16日向被告xx房地产公司支付了房款401333元,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迟迟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履行其义务。被告xx房地产公司是合同签订人及收款人,被告xx企业集团是xx花园的预售权利人,涉案房屋也具备了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条件,故两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产的房地产证,继续履行其义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22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