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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16/3/24 10: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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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1980年11月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龙岗区xx栋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女,1983年10月2日生,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xx居委会xx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1982年1月11日生,香港居民,住所地:香港xx楼xx室。
原审第三人:广东金信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xx街xx号。
上诉人称:上诉人认为原审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如下:上诉人并未收到第三人广东金信xx公司的催告函,故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合同未能及时履行与上诉人无关,故上诉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1.根据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的约定,第三人为居间方,何某、钟某将位于东莞市xx单位出卖于郑某,价格为75万元,其中第五条约定:1.甲方(何某、钟某)到房管部门办理查档手续且确认产权无瑕疵;2.甲方向丙方(广东金信xx有限公司)指定人员的公证委托书办出;…4.何某、钟某提前还贷需要;第二十二条约定:甲方或乙方(郑某)违反第三至第十九条约定,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每逾期一天,违约方须按标的物转让价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二十天且仍未履行的,守约方可以以书面通知形式结束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当于物业转让价格20%额度的违约金。如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解除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因此产生的居间损失;2.上诉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公证委托手续,也未履行合同的后续约定;3经第三人发出催告函要求上诉人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但上诉人并未办理,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当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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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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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何某与钟某是否存在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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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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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郑某与何某、钟某于2012年7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二、何某、钟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郑某返还定金2万元;
三、何某、钟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郑某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四、何某、钟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郑某支付居间服务费22500元。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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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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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三方都具有约束力。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何某、钟某因自身的原因没有收到第三人的函告,无法与第三人进行有效的沟通,未能履行合同的第五条中约定办理公证委托手续,且在该约定之后的其他合同约定也未履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称其未能办理相关手续是没有收到第三人函告,未能及时办理手续的过错方是第三人,违约责任应不由上诉人承担。由于未能提供有效充足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系第三人的过错,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主张,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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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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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YHMS092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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