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经法院发出缴纳通知后仍未交案件受理费的,按撤诉处理

2016/4/19 11:35:05 2038

      【案    由】房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田某,男,1982年6月2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xx村xx屋。
       被告钟某,男,1978年10月21日生,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xx社xx号。
       被告深圳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楼xx号。
       原告称:2009年2月25日,原告田某、被告钟某在被告深圳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经纪下,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约,约定:田某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钟某深圳市宝安区名下的房产,并具体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万元,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了首期款,同时和被告钟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办理了余下的首期款的资金监管手续,并将该资金打入了指定的账户。原告充分的履行了合约的义务,但被告钟某却一直故意“失踪”,不但不配合中介公司及时办理赎楼手续,反之将涉案房屋向他人出租一年,其行为属于故意的违约。原告多次向中介公司去函和去电要求被告钟某履行合约,但被告钟某拒不履行约定义务,且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原告迫于无奈,向两被告去函要求解除涉案合约,并依法向两被告追究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自身的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两被告依法向原告返还购房首期款及按同期人民银行双倍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2.两被告依法向原告返还2万元购房定金的双倍共4万元;3.两被告协助原告共同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办理在该行的首期款3.5万元人民币的退款手续,并按同期人民银行双倍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929.25元。
       原告立案的当日,由法院出具缴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及时交费。
      争议焦点
       原告的起诉如何处理?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系房产纠纷,原告田某通过中介方深圳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介绍下,购买了被告钟某的房产,双方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照合约的约定履行了相关的义务,但是被告却一直不履行合约中的约定,且把涉案房屋出租给他人。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但由于原告在法院发出预交通知后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将本案按撤诉处理。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三、《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72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