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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法院的裁定,应当申请再审,而非向法院再次起诉
2016/5/9 10: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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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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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原告深圳市罗湖区xx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胡某,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路。
被告深圳市xx测绘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号xx大厦。
原告称:1993年8月25日,深圳市规划局与被告深圳市xx测绘院有限公司签订《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市规划国土局将xx土地出让给被告,土地使用期为50年,土地性质为自用,不得转让和从事房地产经营。1996年7月1日,被告取得了《深圳市拆除房屋许可证》之后,被告对于上述地块的旧职工宿舍进行拆除。此后,被告耗资3549894元在上述地块兴建xx职工宿舍楼一栋,共35套房屋,其中首层为架空层,作为停车场。1999年12月25日被告与职工签订《深圳市安居房买卖合同》共33份,。xx职工宿舍楼的全体业主依法交纳全部的购房款、补交购房补差价、安居房全成本微利补差价后,就成为了xx职工住宅楼的实际投资人,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xx职工住宅楼架空层停车场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为维护原告的权益,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确认xx职工住宅楼架空层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所有;2.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2009年7月,原告以与本案基本相同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均与本案的相同。本案被告与原告签订的 《xx住宅楼架空层收益分配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的诉求事项约定了仲裁条款,则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仲裁委员会管辖。深圳市罗湖区作出的(2009)深罗法房初字第xx号案裁定: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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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本案是否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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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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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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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罗法房初字第xx号案中,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因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故作出了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
本案的诉讼标的与(2009)深罗法房初字第xx号案中的诉讼标的相同,均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且两案的事实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原告再一次以同样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法院起诉,其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对于原告的起诉会予驳回。原告对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不服时应当向相关的法院申请再审,而不是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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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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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版)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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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092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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