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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通知也可视为履行通知义务
2016/5/17 10: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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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房地产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广某,女,1963年4月16日生,住所地:日本东京xx号。
被告广州xx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x广场xx室。
原告称:2009年7月25日,我与被告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我购买广州市珠海区xx单位房,总金额是743863元,卖方须于2009年10月18日前将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买方发出交楼通知书。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卖方如未能按规定期限交房,卖方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第十六条约定:买方应在接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对该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接收该房;买方认为该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异议。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2009年12月4日,被告才信函通知我于2009年12月12日之前办理收楼。当我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就房屋交付标准提出书面异议后,被告并未就异议部分作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该房屋视为未交付。后虽经我多次以信函方式催促交楼,但被告未予理睬。涉案房产至今未交付给我使用。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我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67691.53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方于2009年9月10日电话通知原告:提前收楼申请已经通过,可收楼。原告不仅主动提出无需向其另行邮寄《收楼通知书》,还表示会前往收楼。据此,我方认为收楼通知已经送达。原告提前验收房屋、完成实质收楼行为后,并未对其所购买的房屋提出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之书面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在验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该房屋。因此,原告已于2009年9月16日通过个人自愿行为完成实质收楼。综上,我方无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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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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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履行了通知收楼的义务?原告是否完成实质收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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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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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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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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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被告是否履行了通知收楼的义务的问题。2009年9月10日被告以电话即口头的形式通知原告提前收楼,原告在收到通知后进行验收、完成实质收楼行为后,并未对其所购买的房屋提出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之书面异议。因此被告虽未向原告发出书面收楼通知书,但原告对被告电话通知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被告履行了通知原告收楼的义务。故被告已经履行了通知收楼的义务。
关于原告是否完成实质收楼的问题。原告在收到被告发出收楼通知后,对涉案房屋进行验收,在验收期限届满起2日后未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依据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接收该房屋。因此,原告未提出异议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接收涉案房屋,原告已完成实质收楼。
【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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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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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014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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