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方的虚假宣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016/6/15 10:39:48 928

      【案    由】房地产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196年9月3号生,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xx大厦xx街道xx号。
被申请人深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广场xx房。
       申请人称:2014年4月2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看房,被申请人虚假宣传称其出售的xx公寓项目配备的是深圳罗湖外国语学校的学位,申请人购房目的是购买带有深圳罗湖外国语学校学位的学位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及《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xx公寓项目的房产,房款为50万元。认购书签订当日,由于申请人担心该房的学位问题,被申请人当时承诺被申请人可以随时要求退房及退全额。所以协商一致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交付定金,而变为向被申请人交付承预金10万元,申请人也向被申请人支付了首期款。后经申请人查询上述房产的学位并不是罗湖外国语学校,被申请人对此也予以承认,这一事实直接造成申请人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退回已付款项,但被申请人却一直拖延。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但被申请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无理拖欠至今拒绝向申请人退款。为了维护申请人的权益,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及《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补充协议》;2.被申请人立即返还申请人已交的承预金人民币10万元及首期款人民币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被申请人提出了和解协议。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
       本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仲裁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同意撤销本案。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申请人在售房是宣传购房送罗湖外国语学校的学位,但实际上并无学位赠送,此行为是虚假宣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获取罗湖外国语学校的学位,但被申请人却无法履行合同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申请人有权与被申请人解除《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协商一致后,向仲裁委提出了撤回仲裁的申请,仲裁委同意撤销该案。
      相关规定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规则》
       第四十七条 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
      (一)当事人可以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全部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被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二)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全部撤回的,仲裁庭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97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