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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转让,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
2016/7/11 1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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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房屋产权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张某,男,1975年8月3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号。
被告刘某,女,1979年8月20日生,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xx路xx号。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曾是恋人,2005年12月左右,原告购买福田区涉案房产欲与被告结婚。购房时,被告要求拥有所购房屋一半产权,并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虽然原告家人反对,但原告考虑到被告已答应与其结婚,所购房屋是为结婚用,便答应了被告的要求。原、被告双方都在购房合同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上签字。被告曾支付过三个月的按揭款,其余按揭款、购房时支付的定金和首期款以及所有手续费都由原告一人承担。所购房屋一直由原告使用,房屋的相关费用也都由原告一人承担。2007年3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分手。经双方协商,被告出具一份承诺书给原告,承诺其没有支付任何首期款和按揭款的事实,自愿放弃该房屋产权,以赠与方式归原告所有,并答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更名手续。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返还了被告已支付的三个月按揭款。2009年当原告向被告提出将房产证上的名字变更到原告一人名下时,被告不愿意履行以前的承诺,反而要求原告补偿15万元,否则不协助原告办理更名和产权转移手续。现该房产所有按揭已结束,原告已获得所有产权份额。据此,诉请法院:1.确认被告该房屋产权的所有份额归原告所有;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开庭时缺席。
【
争议焦点
】
涉案中被告名下的房产产权是否归原告所有?
【
处理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办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房的过户手续,将被告刘某名下的份额转至原告张某名下;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例评析
】
涉案房屋的房产证登记在原告与被告名下,因此原告与被告系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关于涉案中被告所有的房产产权是否归原告所有的问题。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涉案涉案中被告所有的房产产权不归原告所有,仍归被告所有。被告在与原告分手时,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其将其名下的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份额赠与原告,并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该承诺书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被告具有约束力,故被告应全面履行承诺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
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025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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