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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无侵权行为,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2016/7/12 1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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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房产确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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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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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女,1958年5月8日生,住所地:香港。
被告钟某,女,1973年3月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xx村民小组xx号。
原告称:1987年3月7日,原告与刘某在广东省宝安区登记结婚,后在深圳市龙岗区共同建造一栋两层半的房屋,并于1992年2月25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人为刘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刘某结婚后移居香港生活,该房屋一直出租,每月租金月1300元。2009年8月1日,刘某在香港去世。现被告无理侵占该房产,对原有的租户声明免费居住,致使原告无法收取租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为维护原告的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搬离位于龙岗区的房屋;2.被告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每月租金1300元,从2009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被告搬出该房屋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2009年7月22日,被告与刘某在香港登记结婚,涉案房屋属于刘某所有,而刘某在生前立下遗嘱将所有的房产交由被告继承,故涉案房产在刘某去世后所有权属于被告;被告并无侵害原告的物业,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搬离物业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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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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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产的产权人? 被告是否具有侵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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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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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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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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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案房屋产权人的问题。1992年2月25日刘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刘某。1987年3月7日,原告与刘某登记结婚,2009年7月22日,被告与刘某在香港登记结婚,而2009年8月1日,刘某在香港去世。因刘某与原告、被告均具有婚姻关系,且刘某现已死亡,涉案房产的房屋产权人情况现无法确定。本案系侵权案件,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侵占了涉案房屋,或是教唆原有的租户不交租金,故法院无法认定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对原告侵权的行为。因此,原告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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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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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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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168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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