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式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

2016/7/14 10:08:46 898

      【案    由】居间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1995年2月14日生,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xx栋xx室。
       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71年12月26日生,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xx栋xx室。
       被告深圳市xx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街xx号。
       第三人颜某,女,1963年9月2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大厦xx楼。
       原告称:2008年11月11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原告付给被告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开具了收据,第三人在收款收据上签名。被告趁原告不明采用旧式的已废除的合同版本,不能保障原告本人的利益,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重新采用有效的新合同版本,被告不予同意,致使双方发生争执。该合同不能履行,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购房定金。被告以原告放弃权利为由不予退还,并在原告未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转卖他人。为维护原告的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被告并未收取定金5000元,该款是三方在场的情况下交给本案的第三人;2.旧版本的合同并不影响其合同效力,合同无论新旧,只要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均为有效合同;3.被告只是中介方,被告提供媒介服务收取中介代理费,因此被告并不承担合同履行的担保义务。
       第三人未陈述意见。
      争议焦点
       三方签订的旧版本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的合同。原告主张涉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合同版本是旧式版本,属无效合同,但旧式版本合同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况且相关部门没有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必须使用新版本合同,因此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也予以驳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YHMS016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