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房可进行买卖、拍卖、变卖

2016/8/18 10:22:54 1313

      【案    由】执行异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73年1月2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福田区xx室。
       被执行人姚某,男,1968年6月18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单位xx号。
       异议人叶某,女,1944年12月1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单位xx元。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最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拥有的深圳市罗湖区xx房产。
       被执行人姚某向法院出具委托书,表明其在该房产中拥有份额的产权委托法院处置,变现后的款额用于清偿马某的借款。
       异议人称:1.深圳市罗湖区xx号房产是福利房,不得进行买卖、拍卖和变卖;2.该房是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共同享有的产权,如进行强制拍卖,严重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涉案房产能否买卖、拍卖和变卖?
      处理结果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叶某的异议。
      案例评析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姚某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财产,被执行人姚某向法院书面委托,作出将其所拥有的份额产权一并处置,变现后的款额用于清偿马某的借款,多退少补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涉案房产能否买卖、拍卖和变卖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及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福利房不得拍卖、买卖或变卖;另外,该房产是异议人叶某及被执行人姚某各占二分之一的份额,因该房产是不可分割物,或者分割后大大降低了其使用价值而不宜分割。因此,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对涉案房产应继续执行,处置后保留异议人叶某所享有的份额和在同等条件其享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YHM577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