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楼盘显著地方张贴办证通知,其效力等同于书面办证通知

2016/9/20 10:32:09 1107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女,1984年8月31日,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花园xx号。
       被告深圳市xx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花园xx号。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8月31日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被告应于2010年11月21日前书面通知原告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如被告未能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原告不能按约定期限取得房地产证的,被告应自2010年11月21日起,按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签约后,原告向被告付清了房款,被告依约应于2010年11月21日前办理涉案房产的房地产证,但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的办证义务。故请求法院:1.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委托涉案银行履行协助办证义务,原告向涉案银行出具委托办证的授权书。而被告在2010年11月21日前通知了涉案银行办证,且于2010年10月19日在涉案房屋所在楼盘的信息栏、客服部、电梯口等地方张贴办证《通知》,通知业主于2010年10月29日前往开发商售楼处填写办证资料;逾期未办理而导致逾期办证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切实依约履行。
       在本案中,被告委托涉案银行协助办证,原告亦向涉案银行出具委托办证的授权书。被告于2010年11月21日前通知涉案银行办证,该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等同于直接向原告发出通知;且被告于2010年10月19日在涉案房屋所在楼盘的信息栏等地方张贴办证《通知》,该《通知》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亦相当于被告向原告发出书面办证通知。原告未在该通知的日期前填写办证资料及办理相关手续,由此导致逾期办证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YHMS064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