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某,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2018年原告与被告达成供货合意,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根据实际供货数量向原告支付货款。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原告按照约定向北奥供应货物,共产生货款111400元,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推诿拒付,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原告货款74700元未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也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货款共计747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多少货款?
【处理结果】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结算,被告陈某尚欠原告XX食品有限公司货款74700元,被告陈某分别于阳历2024年7月1日给付原告货款5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于2025年7月1日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于2025年12月30日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于2026年7月1日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于2026年12月30日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于2027年7月1日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于2027年12月1日给付原告剩余货款9700元。上述款项均付至原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潍坊经济开发支行3705****账户内。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余诉讼请求;
二、如果被告未按第一条约定期限或金额履行任何一笔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付金额,不再按照第一条约定期限履行;
三、案件受理费834元,由被告陈某负担于最后一笔付款时一并支付。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均推诿拒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开庭前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情,梳理证据材料,积极和法院沟通协商调解方案,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出具调解书结案,原告成功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QHMS001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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