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欠钱不还,教您如何快速起诉维权!

2025/5/23 11:10:13 35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某,2018年11月24日,被告李某某因其公司生意周转需要,向其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2018年11月24日至2019年2月28日。合同签订后,周某某依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某支付了借款。然而,借款到期后,李某某并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双方协商,还款日期延长至2021年5月31日,但李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周某某多次向李某某催讨借款未果后,决定寻求法律援助并联系了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委托国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周某某除主张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外,还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共计78828.89元(逾期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息1.5%标准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款项10500元后,逾期利息为21250元;第二部分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全部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即年利率15.4%计算,暂计至起诉时逾期利息为57578.89元)。同时,周某某还主张郭某作为李某某的配偶及其公司的共同股东,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面对周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某及郭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材料。国晖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充分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为周某某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并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及李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国晖律师据理力争,详细阐述了周某某的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李某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法院认为周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李某某与郭某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不支持周某某要求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向周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21250元,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李某某是否应向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是郭某是否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处理结果

       XX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周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21250元,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驳回了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精湛的诉讼技巧,成功帮助原告周某某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运用了法律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和策划,为原告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同时,律师还通过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有力地证明了原告的主张,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色,据理力争,充分展示了其专业素养和辩论能力。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彰显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面的专业实力,也为广大劳动者在面对类似纠纷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它告诉我们,在遭遇借贷纠纷时,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提醒我们在借贷过程中要谨慎小心,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84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