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案由】
【受托事项】
华某之心公司因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本所受华某之心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登记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申请人简介】
本所接受委托后,华某之心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以下情况:
华某之心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25万元,出资比例为50%、张某豪认缴出资25万元,出资比例为50%。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开发;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及策划;商务咨询;会务会展策划、展览展示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投资兴办实业;从事广告业务”。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张某,监事张某豪。
华某之心公司的注册住所为和实际经营地为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路某大厦某室。
截至2014年3月18日止,华某之心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原注册资本及增资出资额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实缴比例100%。
2014年3月6日,华某之心公司股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2014年3月19日,华某之心公司实收资本变更。2014年9月3日,华某之心公司名称和住所变更。2016年3月16日华某之心公司住所、公司成员、股东和经营范围变更。2016年3月28日,华某之心公司经营范围变更。2016年4月6日,华某之心公司住所变更。
华某之心公司的股权及投资人的结构图如下:

华某之心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法张某和风控总监马某良均已经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华某之心公司没有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核查过程】
本所接受委托后,根据华某之心公司的情况,进行以下核查工作:
(一)向华某之心公司发出了以下尽职调查清单:
《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章程》、公司设立及历次变更的《股东决议》、《任命书》、《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承诺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股东的确认函》、《股东对外投资公司情况》、《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权益记录》、《工资表》、高管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任职工作证明、基金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验资报告》、《租赁合同》、《办公设施清单》及租金发票、公司组织架构图、职员岗位职责、各项规章制度。
(二)向工商部门调取华某之心公司工商档案资料。
(三)对华某之心公司的场地进行核查及对股东、高管进行访谈。
(四)在政府、司法、行业协会网站及公众网站进行核查。
【核查结果】
1. 华某之心公司系一家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 华某之心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了专业化经营的原则。
3. 华某之心公司的股东及股权不存在任何委托、代持、信托等股权归属协议或安排,股东张某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未披露股东。华某之心公司股东持有华某之心公司的股权真实、完整、合法。
4. 华某之心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5. 华某之心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与岗位设置合法合规,已具备开展正常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华某之心公司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和其他办公设施和条件已具备开展正常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经营所需。
6. 华某之心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同时,华某之心公司制定了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
7. 华某之心公司自设立以来,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过刑事处分、行政处罚,未受过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有不良信用记录。
8. 华某之心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案件,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中的情况。没有发现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核查结论】
本律师根据以上核查的结果,作出结论性法律意见:
华某之心公司及其提供的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关条件。
【审批结果】
2016年5月6日,本法律意见书获中国基金业协会通过。
【本案例根据(2016)粤晖顾字第0183号法律意见书及其底稿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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