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香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实例

2017/2/16 11:48:50 1290

【案由】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受托事项】

郁某香投资公司因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本所受郁某香投资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登记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申请人简介】

本所接受委托后,郁某香投资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以下情况:

郁某香投资公司于20151022日取得《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孟某群认缴出资额为3500万元,出资比例为70%;孟某认缴出资额为1500万元,出资比例为30%。经营范围为“投资于证劵市场的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以上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金融、证券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管理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孟某群,监事孟某。

郁某香投资公司的注册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A201,实际经营地为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某大厦某座某楼某单元。

截至2016524日,郁金香投资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260万元,实缴比例5.2%

2016年414日,郁某香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2016530日,郁某香投资公司的监事和股东变更。

郁某香投资公司的股权及投资人的结构图如下:


郁某香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孟某群已经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副总经理/风控负责人孟某未通过考试,但其承诺于20161230日之前通过考试。

郁某香投资公司正在签署外包服务协议,拟将资产托管服务和运营服务(包括份额登记、估值核算、募集账户监管)外包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核查过程】

本所接受委托后,根据郁某香投资公司的情况,进行以下核查工作:

(一)向郁某香投资公司发出了以下尽职调查清单:

《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章程》、公司设立及历次变更的《股东决议》、《任命书》、《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承诺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股东的确认函》、《股东对外投资公司情况》、《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权益记录》、《工资表》、高管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任职工作证明、基金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验资报告》、《租赁合同》、《办公设施清单》及租金发票、公司组织架构图、职员岗位职责、各项规章制度。

(二)向工商部门调取郁某香投资公司工商档案资料。

(三)对郁某香投资公司的场地进行核查及对股东、高管进行访谈。

(四)在政府、司法、行业协会网站及公众网站进行核查。

【核查结果】

本所律师对委托人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核查的结果如下:

1. 郁某香投资公司系一家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 郁某香投资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了专业化经营的原则。

 3. 郁某香投资公司的股东及股权不存在任何委托、代持、信托等股权归属协议或安排,股东孟某群是郁金香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未披露股东。郁某香投资公司股东持有郁某香投资公司的股权真实、完整、合法。

 4. 郁某香投资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5. 郁某香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与岗位设置合法合规,已具备开展正常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郁某香投资公司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和其他办公设施和条件已具备开展正常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经营所需。

6. 郁某香投资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同时,郁某香投资公司制定了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

7. 郁某香投资公司自设立以来,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过刑事处分、行政处罚,未受过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有不良信用记录。

郁某香投资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案件,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中的情况。没有发现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核查结论】

本律师根据以上核查的结果,作出结论性法律意见:

郁某香投资公司及其提供的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关条件。

【审批结果】

2016年617日,本法律意见书获中国基金业协会通过。

(本案例根据(2016)粤晖顾字第0118号法律意见书及其底稿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