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案 由】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黎某某因与被告东莞市石排XX模具加工店(以下简称“模具店”)、叶某某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5月,被告叶某某与原告黎某某及案外人王某某、徐某某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书》,共同出资经营模具店,模具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以叶某某名义注册,原告占10%股份,出资8万元。2016年,模具店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仍登记叶某某为唯一出资人,同时新增4名股东,股本扩大至109股,原告持股比例维持不变。
2021年2月至2023年4月,模具店交由原告主导经营管理。2023年4月,经多名股东协商同意,原告及案外人黎某某办理退伙手续,股东共同对账核算后确认,原告应得退伙款项共计484310元,包含2021年度奖金205200元、2021年度分红100500元、2022年度分红78610元及退伙出资款100000元。该核算结果有多名股东签字确认,但被告叶某某以数据不准确、存在重复计算为由拒绝签字认可,且拒不支付上述款项。
被告辩称,原告经营期间未交还部分款项,其侄子挪用公司货款,原告退伙后仍收取部分应收款未上交,模具店无分红基础,原告主张的奖金属劳动争议范畴,退伙款应与原告未交还的款项冲抵,且模具店实际为合伙企业,叶某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模具店支付2021-2022年度分红、2021年度奖金及退伙出资款共计484360元,叶某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细致审查《合作经营合同书》《退伙协议》、股东对账核算资料、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明确模具店虽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实质为多股东合伙经营,股东签订的相关协议及对账文件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律师逐一回应:原告应得款项经多名股东签字确认,事实清楚;被告主张的未交还款项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应直接冲抵;奖金系股东约定的收益分配,并非劳动报酬;叶某某作为登记的唯一出资人及股东,应对模具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律师围绕模具店的实质性质、退伙核算的效力、款项支付的法律依据等核心要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有力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的退伙款项(分红、奖金、出资款)是否应支持;被告主张的原告未交还款项能否直接冲抵;被告叶某某是否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国晖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模具店虽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实质为多股东合伙经营,股东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书》《退伙协议》及对账核算资料对股东具有拘束力,原告主张的退伙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
一、被告东莞市石排XX模具加工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黎某某支付2021年度分红100550元、2022年度分红78610元、2021年度奖金205200元及退伙出资款100000元,共计484360元;
二、被告叶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9865.40元由被告东莞市石排XX模具加工店承担。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成功追回全部应得款项。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凭借丰富的企业纠纷处理经验,精准把握企业登记形式与实质经营状况的差异,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和精准的法律分析,明确股东协议及对账文件的法律效力。律师针对被告的多重抗辩理由,清晰区分不同法律关系,有力驳斥无理主张,为当事人争取到全额应得款项。→ 隐名股东应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收益分配方式;退伙时应办理完整的对账核算手续,留存股东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
遇纠纷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莞晖民字第0011号档案编写】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