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自愿和解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应予以确认!
2019/2/14 14: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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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婚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关某某,女
被告姬某,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0月在深圳市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2月生育儿子姬某某,现年3岁1个月。原告深感近年来与被告之间的感情日益淡薄,现已完全破裂,经多次努力挽回仍无法破镜重圆,在多番严肃审慎的思量后,决定与被告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姬某某归原告抚养;3、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儿子姬某某的抚养费人民币1074000元(每月按6000元标准,从起诉日算至儿子满十八岁共179个月);4、判决被告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13.5万元;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姬某离婚;
二、姬某某由被告姬某抚养,原告关某某不需要承担抚养费;
三、双方同意在姬某某年满十周岁之前暂不将双方离婚一事告知姬某某;
四、在姬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被告姬某同意原告关某某与孩子共同居住, 由此产生的家庭开销由被告姬某承担,以每月1万元计,由被告姬某直接交由原告关某某支配、使用;如原告关某某不能与孩子同住,则原告关某某享有对姬某某的探视权,不限次数;
五、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关某某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感情日益淡薄,现已完全破裂,经多次努力挽回仍无法破镜重圆。最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原告不需要承担抚养费。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可获得法院的确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37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