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书、忠诚协议是否能佐证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2019/10/12 15: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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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婚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某,男
被告梁某某,女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月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1992年10月生育女儿周某卉。双方从相识、相知、相恋到结婚、生女,相守至今,原告对被告的陪伴无比感动、不胜感激,但是再多感激也掩盖不了双方在二十多年相处过程中所暴露的性格、思想、习惯等诸多方面的巨大差异,因为这些根本性的差异,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稳定,矛盾不可调和,但念在女儿还小,原告想给女儿一个健康、稳定、幸福的成长环境,所以原告一直将离婚的念头藏于心中,隐忍至今,现女儿已年满24周岁,原告也想跟随自己的内心,在接下来的人生旅途中追寻自己心中想要的生活,同时也祝福被告能够面对现实,放下对过去的纠缠,去追寻属于自己的幸福,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1、双方名下的两套房产已赠与给女儿,故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原告也未要求分割;2、双方结婚已25年,感情基础很好,已由当初的爱情转变为亲情,还于2015年6月购买夫妻共同财产,可见双方感情确实很好;3、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经被告了解,原告有第三者,并在第三者引诱下将其带回家,也因被告不顺从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但从原告写下保证书和忠诚协议书来看,原告仅是一时走错,而且双方20多年共同积累的身后感情无法轻易割舍,被告期待原告回心转意,共同回到以往幸福的时光,被告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不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于1992年结婚,至今已相互扶持走过二十余载,并共同抚育婚生女儿长大成人,可见双方有相当坚固的婚姻基础,在携手面对生活风雨时亦已建立起深厚感情。
被告委托国晖律师表明自己不想离婚,希望国晖律师帮忙挽回自己的婚姻。人生不过匆匆数十载,长期稳定的家庭来之不易,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有矛盾和冲突都是正常的,双方应当本着相互信任、彼此珍惜、加强沟通的态度,增强对家庭和对配偶的责任感,多从自身寻找不足并加以改进,共同努力将婚姻家庭生活经营得幸福美满,不要遇到问题就轻易地放弃并选择离婚。
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持有与原告共同继续人生旅途的美好愿望。故法院支持了国晖律师的观点,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许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784号档案编写】